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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纳入集中采购的通知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纳入集中采购的通知

为深入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规范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网络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中央国家机关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纳入集中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集中统一、安全高效、规范透明为原则,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所需的互联网接入带宽租赁、互联网专线、网络安全防护、相关技术支撑与运维等服务实施集中采购。通过规模化、集约化采购,降低服务成本,统一服务标准,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安全管理,构建稳定可靠、高效畅通、安全可控的机关互联网接入服务体系。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所有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纳入集中采购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互联网固定带宽接入服务(含光纤、专线等);
  2. 互联网移动接入服务(如5G/4G数据卡套餐等,用于特定办公场景);
  3. 与互联网接入直接相关的网络安全服务(如防火墙、入侵检测、流量清洗等基础防护);
  4. 上述服务所必需的安装调试、日常运维、故障处理及技术支持。

三、组织实施

  1. 采购主体: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明确或委托具备资质的集中采购机构,统一负责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
  2. 供应商管理:集中采购机构将通过公开招标等法定采购方式,择优确定具备相应资质、技术能力强、服务质量优、安全保障体系完善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建立供应商动态管理与考核评价机制。
  3. 协议签订:集中采购机构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技术标准、资费标准、服务水平协议(SLA)、安全责任、违约责任等。各单位在框架协议范围内,根据自身实际需求,与中标供应商或其授权机构签订具体服务合同。
  4. 执行与过渡:自本通知正式执行之日起,各单位新增的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需求,原则上必须通过集中采购渠道办理。对于现有仍在合同期内的服务,可按原合同执行至期满,期满后须纳入集中采购。各单位应制定过渡计划,确保工作衔接顺畅。

四、工作要求

  1.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对降低行政成本、保障网络安全、提升管理效能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与责任人,积极配合集中采购工作。
  2. 规范管理,严格预算: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合理编制互联网接入服务需求和预算,严格按照集中采购确定的流程和标准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采购,不得规避集中采购。
  3. 确保安全,强化监管:各单位须严格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中标供应商必须符合国家网络安全审查要求,服务过程须严格遵守国家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集中采购机构及相关部门将建立健全监督评估机制,对服务质量和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
  4. 做好衔接,平稳过渡:各单位应与集中采购机构、现有服务商及新中标供应商做好沟通协调,妥善处理现有合同与集中采购的衔接问题,确保机关日常办公和业务开展不受影响,实现平稳过渡。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实施细则及集中采购目录、入围供应商名单等将由集中采购机构另行发文明确。各地方国家机关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研究推进本地区互联网接入服务的集中采购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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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2-27 14:31:00